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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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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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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向辖区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的相关单位等发出通告,要求这些单位尽快到公安部门进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已建或拟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上报备案:主要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等。

凡属上述范围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首次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7月1日前办理完成首次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进行注册、填写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监控系统名称、监控场所类型、监控系统所在地区划、系统所在地区划街道名称、系统所在具体地址、监控数量总数、监控存储90天以上的监控数量、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监控系统点位明细表(电子表格)、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线下备案的,可以从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稀土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携带材料参照线上备案要求。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学工;编辑:张玮;校对:杜利国;一审:尤允庆;二审:刘璟;三审: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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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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